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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郑清华、郑剑雄等与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郑清华,男,1966年10月10日生,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郑剑雄,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许灵,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大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雄、郑清华、许灵与被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