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许某乙。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双方原系连城乡大桥村同乡,于1996年在广州打工恋爱。当年年底订婚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许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丁,两子女都在临川十六中读书。××××年××月××日因购房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自共同生活后矛盾不断。2000年正月初三被告一整天在外赌博,把我气回娘家,被告输钱就到我娘家找我要钱继续赌博,我拒绝,被告就要当众殴打我,闹到我娘家不得安宁,村民都认为不是好兆头。2002年我父亲去世就是被被告及其家人气的。2009年5月我在家忙于装修房子,被告在外以做生意为名乱搞男女关系,后一失足女告知我引发家庭矛盾,被告才承认事实并保证不再犯。2013年正月26日,被告在上顿渡华豪宾馆赌博被抓拘留13天,我为其缴纳了罚款5000元。2015年5月,被告本性不改,又带一女性招摇过市,并带到上顿渡与两个儿女一起吃夜宵,我听闻后就从外地赶回来,并经多人证实后引发家庭矛盾,期间被告对我拳打脚踢,打得我遍体鳞伤,生活不能自理。并扬言要毁我容貌,把我打个半死不活才离婚,使我每日生活在恐慌、惊吓之中。综上,被告���赌、不管家务、大男子主义、乱搞男女关系以致我心灰意冷,为早日摆脱痛苦,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依法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儿子的抚养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抚养费依法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乙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于1996年年底恋爱相识,1997年订婚后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叫许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名叫许某丁,俩小孩现均由爷爷奶奶照顾,在临川十六中读书。××××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4日购买了位于上顿渡临川大道南侧聚贤楼第三层302面积为122.1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房权证:临区上私房字第××号,共有权证:房权证临区上私房共字第00425号)。2015年2月12日购买了一辆别克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赣F×××××)。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临川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房产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发生过争执,但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二人自愿结婚,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应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今后生活中互尊互谅,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