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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