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7号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60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梅,总经理。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73元减半收取11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7元,由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绪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