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彭宇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23号原告:彭宇,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焕清,该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浪,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宇因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尚未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予以处理。本院依法受理后,2015年9月15日,被告作出越秀府行复(2015)27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对原告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卫红审 判 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谭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顺财周芷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