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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晓霞与曹海燕、倪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558-2号原告何晓霞。委托代理人卞祥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燕。被告倪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霞与被告曹海燕、倪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晓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晓霞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