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穗盛纸品机械厂与袁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卫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穗盛纸品机械厂,袁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卫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袁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穗盛纸品机械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孔国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炜英、关敏玲,分别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原审被告:袁婷,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工业园1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辛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