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晔、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林晔,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被��行人林晔被执行人刘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晔、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晔、刘胜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丹审判员 凌云审判员 朱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