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唐明文与王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文,王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683号原告唐明文,男。被告王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文诉被告王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明文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