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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危德、潘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孙危德,潘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被执行人:孙危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潘跃彬,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危德、潘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