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危德、潘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孙危德,潘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被执行人:孙危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潘跃彬,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危德、潘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