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祖香与李清平、郑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香,李清平,郑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11号原告郑祖香,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李清平,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少琴,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祖香与被告李清平、郑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祖香于2015年9月15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30元,由原告郑祖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