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若冰与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冰,高希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74号原告王若冰,女,1989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希宝,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冰诉被告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若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若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若冰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