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岳鹏与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程岳鹏,,汉族,现住滨州市。被执行人王树海,男,汉族,现住河口区。程岳鹏与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树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海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