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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岳鹏与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程岳鹏,,汉族,现住滨州市。被执行人王树海,男,汉族,现住河口区。程岳鹏与王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树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海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