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与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8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9日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