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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影与被执行人栾德武、孙秀杰、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栾德武,男。被执行人:孙秀杰,女。被执行人:刘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影与被执行人栾德武、孙秀杰、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审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