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酉月、尚振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酉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酉月,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尚振来,男,汉族,农民,系王酉月之祖父。申请人王酉月要求宣告李晓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酉月于2015年5月18日来院称,其母李晓琴于2013年5月1日不辞而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晓琴失踪。经查:李晓琴,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维西傈傈族自治县永春乡高泉村,住址山东省冠县新集镇穆庄村,李晓琴与王仰正系夫妻关系,王酉月系李晓琴和王仰正之子,王仰正因车祸现已去世,王仰正去世后,于2013年5月1日李晓琴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1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晓琴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晓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晓琴出走之日至今二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酉月作为李晓琴之子,现申请宣告李晓琴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晓琴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延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朝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