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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强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强字第3号请求人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与太仓旭昌货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强字第3号请求人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新恒基大厦B302房。法定代表人纪耿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虎,该公司职员。被请求人太仓旭昌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南宇大厦828室。法定代表人肖婷婷,总经理。请求人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公司)称,其于2015年8月13日委托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青公司)将一批饮料从海南秀英港运往江苏太仓港。运单号为XY072186/0;承运船舶及航次为“成功99轮15050”;发货单位(托运人)为福鼎公司;收货单位为苏州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收转椰树集团潘振峰;装载该批饮料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分别为:CICU9745829,550054;CICU9747673,550051;CICU9754184,550053;服务要求为CY-D。同年8月31日,被请求人太仓旭昌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公司)将申请人托运的该批饮料提货出港并非法扣留。为避免扩大损失,请求人福鼎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太仓公司立即释放被扣留的货物,并由请求人福鼎公司提取。请求人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太仓旭昌货运有限公司立即释放运单号为XY072186/0载明的三个20GP集装箱(箱号和封号分别为:CICU9745829,550054;CICU9747673,550051;CICU9754184,550053)所装货物(饮料),并由请求人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提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ijwwfz9yhjues3jz6z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冯明岗审判员  王海皎审判员  莫家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