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民平,刘云淑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亮昌娱乐汇,刘云淑,贺民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04号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4层跃下-9,组织机构代码59671911-1。法定代表人:吕田贤,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吉亮昌娱乐汇,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9号L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L6154930-7。个体经营者:刘云会,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刘云淑,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贺民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亮昌娱乐汇、刘云淑、贺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