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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梦琪与卢超、魏宏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梦琪,卢超,魏宏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胡梦琪。委托代理人朱同凯。被告卢超。被告魏宏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梦琪与被告卢超、魏宏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梦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梦琪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