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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明俊与周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俊,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万奎,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喜头镇。上诉人许明俊因与被上诉人周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9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明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