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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建昌与陈勇、乌云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昌,陈勇,乌云格日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83-5号原告陈建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I<MAC12993481。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6年5月25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乌云格日勒,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陈建昌与被告陈勇、乌云格日勒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乌云格日勒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