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建昌与陈勇、乌云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昌,陈勇,乌云格日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83-5号原告陈建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I<MAC12993481。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6年5月25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乌云格日勒,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陈建昌与被告陈勇、乌云格日勒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乌云格日勒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