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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