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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锡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31-2号申请执行人赵锡兵。被执行人陈恢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恢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恢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7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