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誉镪与徐兴海、张星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誉镪,徐兴海,张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29号申请人张誉镪(曾用名张玉东),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兴海,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在临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星珍,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4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海、张星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小区23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