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清字第2号申请人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银。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际。申请人(债权人)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强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强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受理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金强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查明:金强顺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日,其股东为夏际和吴慧惠,法定代表人为夏际。金强顺公司因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2013年12月被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塘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本院现场查看,金强顺公司已经搬离其住所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夏际也离开其住所地去向不明。另一股东吴慧惠陈述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状况。经本院向吴慧惠释明,吴慧惠向本院提交了公司部分财务资料。本院认为: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相关重要文件资料、印章亦去向不明。虽吴慧惠向本院提交部分账务资料,但不足以进行全面清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人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二、申请人舟山市金基物资有限公司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金强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沈 玲审 判 员 李腾云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