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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曰东与刘瑞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商初字第618号原告:李曰东,男。委托代理人:于吉奎,茌平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瑞刚,男。被告:逯春岩,女。被告:姜庆和,男。原告李曰东诉被告刘瑞刚、逯春岩、姜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曰东及委托代理人于吉奎、被告姜庆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瑞刚、逯春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曰东诉称:原告自2009年起给好百年海鲜大酒店供应粮油,粮油款每隔几个月结算一次。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4月,好百年酒店共欠原告34985元。后原告多次索要,酒店负责人刘瑞刚及大堂经理姜庆和相互推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瑞刚、逯春岩、姜庆和偿还原告粮油款34985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瑞刚偿还原告粮油款34985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日起计算,不再要求被告逯春岩、刘瑞刚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刘瑞刚承担。被告刘瑞刚、逯春岩未应诉答辩。被告姜庆和辩称:刘瑞刚与逯春岩系夫妻关系。2007年逯春岩开办茌平县好百年海鲜大酒店,2008年逯春岩怀孕,酒店由刘瑞刚经营。2008年姜庆和到酒店帮忙,负责核帐并出示相关手续。原告所述欠粮油款属实,2014年5月3日姜庆和代表酒店为原告出具欠条。2015年春节以后,酒店处于停业状态。刘瑞刚应偿还原告粮油款,姜庆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刘瑞刚与逯春岩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4日,逯春岩开办茌平县好百年海鲜酒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31日办理注销、停业手续。自2008年至酒店停业,酒店一直由被告刘瑞刚经营。2008年姜庆和到好百年海鲜酒店工作,负责核帐并出示相关手续。李曰东自2003年底至2014年4月份给好百年酒店供应粮油,2014年5月3日,姜庆和代表海鲜酒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粮油款叁万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整好百年2014年5月3日经手人:姜庆和”。后原告向被告刘瑞刚索要钱款,刘瑞刚未还。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张、个体户注销情况1份及原告、被告姜庆和的当庭陈述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逯春岩、姜庆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瑞刚经营好百年海鲜酒店期间欠原告粮油款34985元,应予偿还。其拒不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瑞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曰东粮油款34985及利息(利息按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刘瑞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