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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培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培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凤山新村雅典爵座B地块5号楼店面夹层3。法定代表人张汉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国明,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培成,男,汉族,成年,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培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