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袁六服装有限公司、凉山州鑫琪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袁六服装有限公司,凉山州鑫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卫东,系该公总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月萍,寸江坤,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袁六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凉山州鑫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袁六服装有限公司、凉山州鑫琪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2.00元,由原告四川省胜沣电子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吴 蓉人民陪审员 郭祖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彩彬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