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学武、李晶晶、林妙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学武,李晶晶,林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共和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集镇。法定代表人张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淮源街33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武。被执行人陈学武,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晶晶,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妙树,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学武、李晶晶、林妙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学武、李晶晶、林妙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中大街68-54号、68-55号、68-56号及70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附属物。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中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经过三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后流标,后本院裁定将上述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用于清偿债务(本金4300万元及相关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陈学武的相关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