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顺元与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顺元,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保字第6号申请人杨顺元。被申请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学锋。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杨顺元与被申请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顺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顺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