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梁某某,女,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曹宏妍,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