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周艾胜民间借贷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周艾胜,朱秋娥,常德市华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艾胜。被执行人:朱秋娥。被执行人:常德市华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艾胜、朱秋娥、常德市华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00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