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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军刚,钟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军刚,钟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9-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百尧,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刚,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钟素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8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本院实际收取11484元。代理审判员 唐  春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梅(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