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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正来与河南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正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正来,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委托代理人:张世伟,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正来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终字第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正来申请再审称:其取得新证据证实再审被申请人欠再审申请人相关费用,包括:1、垫资、挂账费用8138元,2、2102年7、8月份工资及7138元,3、拖欠工资赔偿金7138元,4、2013年1—6月份生活费6000元,共计2841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杨正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正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