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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147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陆某,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加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