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147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陆某,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加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