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坤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惠壮,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国勇,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旭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积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为追索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接受工程款银行帐号的开户行也在深圳市宝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涉案《厨房设备承包合同书》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涉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涉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