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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与杨×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1,沈××,杨×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336号原告王××,女,1974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杨×1,男,194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沈××,女,1948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杨×2(兼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杨×1、沈××、杨×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兼被告杨×1、沈××的委托代理人)杨×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杨×2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杨×1、沈××系被告杨×2的父母。2008年,我与杨×2在102号院前排新建北房5间。该院的宅基地使用证虽登记在杨×1名下,但上述5间房屋系我与杨×2出资所建,应归我们二人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坐落于102号院前排北房东首第一、二间归原告所有。被告杨×1、沈××、杨×2辩称:诉争房屋是杨×1、沈××及其女儿出资于2007年所建,杨×2与王××均未出资,故不同意分割。经审理查明:王××与杨×2于200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3。杨×1、沈××系杨×2的父母。2007年前后,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居住的102号院内新建南房5间。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069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2与王××离婚,婚生女杨×3由王××抚养。二人离婚时未分割上述房屋,2015年8月,王××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庭审中,杨×2陈述,2007年新建南房花费二万余元,其中15000元是向其妹妹借款,借条在王××处,其余资金由其父母提供。王××对此不予认可,并陈述建房共花费四万余元,全部是其与杨×2出资。关于分家一节,王××陈述其与杨×2、杨×3自2004年开始单独生活,杨×2表示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杨×1则表示分家时间为2009年。另查,102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昌集建号,土地使用者:杨×1。经本院现场勘验,102号院内现有北房5间、东、西房各2间、南房5间,其中南房居中1间为院门过道。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王××提交的(2015)昌民初字第0699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杨×2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本院现场勘验草图、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关于102号院的房屋,该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杨×1,南房5间是在王××与杨×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建房时双方当事人均在该院内居住。王××主张上述房屋系其与杨×2二人出资所建,杨×1、沈××、杨×2则认为全部由杨×1、沈××及其女儿出资,但双方均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院依据建房时该院内居住人员的年龄、婚姻及收入等状况认定,该院南房5间应归杨×1、沈××、杨×2、王××共同所有。三被告所述案外人出资一节,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出资的真实性,且三被告亦认为该出资属于借款,故即使建房时有案外人出资,亦不改变房屋权属,相关债务问题可另行解决。现王××与杨×2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王××作为房屋的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本院根据涉案房屋现状、共有人情况,综合考虑有利于房屋利用、方便生活、减少双方矛盾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102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昌集建号】的南房西首第一间归原告王××所有。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王××负担十八元,已交纳;被告杨×1、沈××、杨×2负担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