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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造甲仔村的被害人吕某某住宅门前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吕某某开门发现,周当即谎称自己与妻子吵架,几天没有吃饭,想在该处歇一下,还称吕的丈夫不在家。吕听后感觉害怕就让周到别处歇息,接着便关门进屋了。过了约30分钟,周某某还在吕某某的门前徘徊,当吕再次开门查看时,周便手持一把水果刀刺向吕的左眼角处。随后,周某某逃离了现场,并将作案刀具遗留在该处。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5日对被害人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吕某某左眼眼球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程度待治疗稳定后再定。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驾摩托车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造甲仔村被害人吕某某住宅的园子,被吕某某开门发现,周当即谎称自己与妻子吵架,几天没有吃饭,想在该处歇一下,还称是为村里冯某甲建屋的工人,叫吕不用害怕。双方聊了几句后,被告人周某某说到吕的丈夫不在家。吕听后感觉害怕就让周到别处歇息,接着便关门进屋了。被告人周某某即还在吕某某的门前徘徊。当日凌晨,当吕再次开门查看时,在门前探听屋内动静的被告人周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刺向被害人吕某某的左眼角处。被害人吕某某受伤后大声呼救,被告人周某某急忙驾摩托车逃离,作案的刀具还遗留在现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5日对被害人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吕某某左眼眼球破裂(伴眼内容物脱出),结膜裂伤、巩膜裂伤,上直肌撕裂伤,玻璃体出血,已行左眼球探查+巩膜裂伤缝合+结膜裂伤缝合+前房冲洗术;目前左眼无光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的粤中博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7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某左眼视力无光感(视力完全缺失),右眼视力0.12,损伤伤情稳定,构成(五)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1.书证(1)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反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反映被告人周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被害人、证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吕某某,证人冯某某、周某甲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光镇新圩被抓获。(5)湛麻公(太)行罚决字(2014)0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麻章公安分局于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曾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6)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报告单,证实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2月3日被害人吕某某经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①左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②左眼内积血;③左眼视网膜脱离;④左上、下睑皮肤裂伤缝合术后,左眼视力无光感。(7)证据保全清单,证实麻章公安分局于2014年11月21日扣押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①水果刀一把,②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扣押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并按捺手印确认。(8)麻章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某某作案使用的刀具已送检,湛江市公安司法检定中心暂未返还,被扣押的摩托车暂由太平派出所保管。(9)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周某某入所前健康状况良好。2.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周某某,他今年32岁,系遂溪县建新镇地灵村人,现住建新镇地灵村。他经常跟我去建屋。他于2012年中旬经人介绍就开始跟我建屋至11月份,跟我去过湖光、太平、城月等地方农村建屋。周某某于2014年9月份曾跟我到太平镇造甲仔村建过屋,我不知道屋主叫什么名字。(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5日凌晨6时许,我在霞山区文明东路的出租屋处,我姨吕某甲打电话给我,她在电话上说我母亲被人用刀刺伤了,让我赶紧回来。于是我打电话报警后,联系我家里人,把我母亲送往湛江市附属医院治疗。在医院,我见到她左眼眉骨上部及左嘴唇处有伤。现在知道是一名遂溪的中年男子作案。(3)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吕某某,她是太平镇造甲仔村人,我是2014年3、4月份认识她的,我在造甲村一户人家处建屋时认识她的。那时我在她家附近的一户人家处帮别人建屋时,她过来找过我,与我商量帮她建屋的事情。当时她说十月份后才建屋,当时没有与我谈价钱的问题,后来,她叫了其他人帮她建屋。我没有因为此事威胁他,我也没有叫人去殴打她。我不认识周某某。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其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11月4日约23时左右,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在讲话,我开门行出来时看见一个男性青年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在我家的院子里。我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你别害怕,我是为冯某甲建屋的工人。”聊了几句后,他说:“你老公没有在家里。”听到他这样说,我害怕就回去屋里,将屋的大门关了。凌晨5时30分钟左右,我在屋里听到外面没有声音了,我认为这个男中年人已经离开,我就打开门,我一打开门,这个男中年人突然冲来持刀往我的头部刺来,正好刺中我的左眼上部,我被刺中后就用双手捂住伤口,满头是血,我就大声喊,听到我喊声他害怕,就骑着他的摩托车逃跑了。我忍痛拿出手机报警,因我眼部受伤睁不开,拨错号码没有报到警。直到早上6时左右,我的女儿冯某某才报警,太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我送到医院治疗。案犯持的水果刀长有十几二十公分,他戳我后,刀掉在门前地上,我拾回去,后来交给你们公安了。我怀疑是他人顾凶来伤我。被害人吕某某在法庭上陈述:被告人周某某到被害人家中意图盗窃,被发现后仍在附近徘徊,伺机作案。被害人开门查看被告人是否离开时,被被告人持刀刺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和伤害,应从重处罚。被害人吕某某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7号)就是持刀刺伤其的人。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因赌博输了钱,为了筹赌资,我就从家里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麻章区太平镇造甲仔村一户人家大院处准备偷一点东西换钱。我原先在这条村里建屋时就发现该屋也在建房并只有一个妇女在家里容易偷东西,所以我就选择来这里偷东西的。我想到那里偷铁。2014年11月4日约23时,我来到这户人家大院(一栋平楼)的院内,停放好摩托车准备偷东西时,后被一名女屋主发现。我忙骗她说“与老婆争吵,己有几天没有吃饭了,现在累了想歇一下。”这个妇女说“你还是到别的地方歇吧”!说完屋主就行入屋里把门关住。我还继续在外面等,后来我到她家门口处听她是否睡觉了,突然间女屋主就又从屋里开门行出来,我害怕忙从衫口袋里拿出从家里带来一把刀,往她脸部左眼角位置刺中一刀。我刺中她一刀后就开摩托车往回家的方向逃跑了。我是单独作案,没有人雇佣我持刀伤人。5.鉴定意见(1).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5日出具的粤湛公(司)鉴(活)字(2014)16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吕某某左眼眼球破裂(伴眼内容物脱出),结膜裂伤、巩膜裂伤,上直肌撕裂伤,玻璃体出血,已行左眼球探查+巩膜裂伤缝合+结膜裂伤缝合+前房冲洗术;目前左眼无光感,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a,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程度待治疗稳定后再定。(2).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的粤中博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7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某经临床治疗终结后,仍遗留左眼睑手术瘢痕挛缩牵拉上眼睑,左眼睁眼困难,眼球内陷,左眼视力无光感(视力完全缺失),右眼视力0.12,属低视力一级。损伤伤情稳定,构成(五)级伤残。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主要内容:现场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造甲仔村吕某某住宅处。吕某某的住宅为平房,座西向东,东面为其住宅的院子,院子东侧为其新建的楼房。新建楼房东南侧面有一条黄泥路通往村外。其住宅平房南面为围墙,围墙外面为桉树林。其住宅平房北面为空地,空地周围均为民居。吕某某在其住宅门口处拾得嫌疑人遗留在门口地上的一把水果刀,长20公分,宽2公分,刀身有血迹,刀尖已弯曲。大门内北侧有一张木台,大厅处有一张睡床,木台上、睡床上均发现血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五级残疾,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支持。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之前,是否有盗窃意图的问题,附案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中有所反映,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持刀伤人致重伤,致被害人经临床治疗终结后,仍遗留左眼睑手术瘢痕挛缩牵拉上眼睑,左眼睁眼困难,眼球内陷,左眼失明,右眼低视力一级,构成(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且未对被害人作任何经济赔偿,应予从严惩处。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扣押的摩托车,权属不明,由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景忠审判员  朱 武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