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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壮壮与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颜壮壮,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监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颜壮壮,居民。委托代理人颜景贤,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街江化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怀菊,经理。申请再审人颜壮壮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颜壮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颜壮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颜壮壮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谭传之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