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驳回起诉。原告李某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即再行起诉,且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