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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字第2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张俊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73-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张俊儒。本院在执行张俊杰与张俊儒租赁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