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字第2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张俊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73-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张俊儒。本院在执行张俊杰与张俊儒租赁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