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北开发区旧州大道中段岷江机械厂一车间。法定代表人周明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彬,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北路1-3、1-4号。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9078元,减半收取为4539元由上诉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张问桃审判员 越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华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