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与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56号原告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投资人费勤荣,厂长。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诉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北厍华夏助剂厂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