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