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