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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维元与被执行人冯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宏,郝维元,冯杨军,冯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宏,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郝维元,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冯杨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冯瑞金,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申请人刘振宏、郝维元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刘振宏、郝维元与冯杨军、冯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4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振宏、郝维元因被执行人冯杨军下落���明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