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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尹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013号原告: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桂荣。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尹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2009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个月,××××年××月××日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建立感情基础��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底,被告又与原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韦某未予答辩。原告尹某主张与被告韦某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年××月××日遵化市民政局颁发的冀遵结字01××14号结婚证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5年6月16日遵化市新店子镇尹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有我村村民尹某与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大本村民委沼村34号村民韦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2010年年底因双方打架韦某从尹某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回家,尹某现在要求离婚。遵化市新店子镇尹各庄村委会2015年6月16日。”用以证明��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尹某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双方系自愿结婚,有民政局颁发的合法结婚证书,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事实。关于证据二,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是事实,且有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能够证明分居事实。经审查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系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书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年底,因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被告韦某离家出走已超二年,至今查无下落,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韦某离���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艳君审 判 员  周新成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