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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小元、别如分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元,别如分,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774号原告周小元。原告别如分。被告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元、别如分诉被告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小元、别如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周小元、别如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