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小元、别如分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元,别如分,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774号原告周小元。原告别如分。被告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元、别如分诉被告无锡健胜手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小元、别如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周小元、别如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