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科峰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01号罪犯蒋科峰,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2000)常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科峰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38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中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7月6日经本院以(2007)苏中刑执字第05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8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3月11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3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蒋科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科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科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科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