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潘亮、林开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潘亮,林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潘亮,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开伟,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A区。申请执行人陈晓玲与被执行人潘亮、林开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水电费3047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