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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行快会、薛炎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行快会,薛炎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行快会,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薛炎红,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6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53000元银行贷款,期限36个月,被申请人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申请人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尚欠本息以及逾期罚息共计36954.65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比亚迪晋DKH3**号车辆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比亚迪晋DKH3**号车辆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